查看原文
其他

享法专文 | 三分钟 解锁新三板转板知识点

2017-06-23 史蕾 陈跃仙 享法JoyLegal

引言

6月5日,新三板挂牌企业中科软(430002)公告称拟申请在主板IPO,并已报送辅导备案材料。中科软于2006年在当时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前身)挂牌,可谓是新三板的元老级公司。中科软宣布备战IPO似乎给一直以来盛传的新三板企业“集体出逃”的消息又加了一记实锤。据统计,从2015年至今,新三板共有485家公司宣布启动IPO。新三板企业为何总是“身在曹营心在汉”?新三板转板是否不可避免?企业在转板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1新三板转板概念界定

    新三板转板,并没有官方规范的定义,从字面意义来看,新三板转板就是指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后,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IPO)并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待证监会审核通过后,从新三板摘牌,实现转板。 


    2新三板转板动因分析 

    新三板放缓与IPO提速


    新三板自2013年扩容以来,凭借友好的挂牌条件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加之2015年证监会为应对股票市场出现的剧烈异常波动采取的“暂缓IPO”的救市措施,新三板呈现井喷式增长。据统计,2015年末,新三板挂牌数量增长超过200% ,达到5219家;2016年末,新三板突破万家大关,一跃成为全球数量规模最大的证券市场。


    迅猛扩张使新三板各种问题日渐暴露。经营不规范,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监管层高度重视并逐步加大监管力度。目前2017年已经过半,但新三板挂牌企业只比2016年末增加了约1000家。随着新三板监管的日趋严格,新三板挂牌速度正逐步放缓。


    那边厢,则是证监会陆续公布多项IPO的利好措施。监管当局公开表示自2016年以来大力放开IPO数量,结合数据来看,2016年下半年以来,IPO提速明显。据统计,2016年合计280家企业通过IPO核准,248家完成IPO发行。截至今年2月,已有86家企业成功IPO,占去年整年成功发行IPO数量逾30%。


    新三板与IPO不同的发展态势推动众多挂牌企业做出转板的决定。


    新三板转板的顶层设计


    早在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提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新三板转板制度被首次提及。

    2014年11月,证监会表示“将加快完善新三板市场交易机制和转板机制,增加新三板的流动性和吸引力”; 此后新三板管理层以及高层多次谈论新三板公司的转板事宜;2017年2月10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有关会议上表示要支持新三板优质企业转板。期间,坊间还一度传出会给优质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加快转板速度,而且满足条件的企业即使暂时没有盈利能力也能转板。种种制度利好为新三板转板提供了便利条件。


    新三板转板的市场驱动


    积极的顶层制度设计为新三板企业转板提供便利条件,但众多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仍然要转板的根本原因,在于新三板市场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不足


    企业的“权宜之计”


    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对企业的持续经营时间要比新三板要求多一年,而且财务要求更为严格。主板和中小板要求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创业板要求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很多企业因未能满足该等业绩要求放弃了上市策略,选择将新三板作为企业上市的过渡。挂牌新三板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融资机会,有利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营业业绩。


    与耗时动辄三五年的IPO相比,新三板挂牌时间短,而且费用低,成为很多苦苦挣扎在IPO道路上的企业的“权宜之计”。享小辫就曾接触过一家企业,为在创业板上市已经筹备数年,但由于历史沿革等原因一直无法满足申请条件。适逢新三板发展正盛,老总果断决定先在新三板挂牌,并将其视做“登陆资本市场的第一步”,待时机成熟后再“从长计议”。因此,现在出现的转板潮,一部分可以认为是挂牌企业“蓄谋已久”的安排。


    新三板的督导培育


    尽管新三板可能是“权宜之计”,但新三板市场对企业的培育和督导功能仍不容忽视。股转系统在信息披露、资产重组、资金募集、关联交易等重大方面都制订了专门的业务规则。不管企业在挂牌前的合规情况怎样,只要成功挂牌,就必须按照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进行规范,否则会被股转公司甚至证监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给予行政处罚。券商的持续督导也对企业的规范运作起到一定作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岗位的设置可以使公司提前熟练资本市场的事务流程。


    开放和流动性才是王道


    除了那些为在新三板的热潮中分一杯羹的投机企业,多数企业选择资本市场的原因在于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而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时,考虑的除了企业的经营能力,就是股票的流动性。新三板虽然挂牌门槛低,但是对投资者和流动性的限制较多,企业的融资机会有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中第三条至第六条对可以参与新三板企业股票公开转让和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做了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资产、从业经验需要满足一定标准。唯一没有资产限定的,是挂牌公司的股东、董监高、核心员工可以参与公司股票的定向发行。享小辫在为客户提供挂牌服务时,就被客户公司的司机问到他是否可以买公司股票。很显然他不属于公司的核心员工,小辫只能给出否定的答案。同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场所也受到限制,并不能在二级市场自由转让。可以想象,包括挂牌公司大多数员工在内的普通人对挂牌企业的参与度和参与热情有限,挂牌企业得以融资的途径和对象有限,难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3

    新三板转板实务指引


    据统计,从新三板成立至今,共有14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实现转板。与宣布拟IPO的数量相比,成功IPO的数量仍然很少,因此有关新三板挂牌企业“整体出逃”的说法不免夸张。


    享小辫结合NEEQ公告,整理了一下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的流程,力图完整,各位看官先马了再说:


    • 董事会就拟IPO事项进行公告,与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接受地方证监局的IPO辅导


    • 辅导期间股票仍可交易,并应正常履行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 证监会受理后,向股转系统申请停牌


    • 若成功过会,向股转系统申请终止挂牌(但证监会审核的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由于IPO较之新三板在发行审核方面的标准更严,企业在转板过程中需加以注意: 


    停牌与摘牌的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在IPO申请被证监会受理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股转系统申请停牌并及时披露,否则可能被重罚。2017年6月16日,股转公司决定对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30854)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董事长兼总经理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秘兼副总经理给予认定其三年内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监高的纪律处分,同时股转系统决定给予主办券商暂停从事部分推荐业务的纪律处分,对持续督导人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三个月的自律监管措施。如此全面且严厉的处罚在新三板相当少见,堪称“史上最严”。而股转系统决定处罚的原因,正是公司存在“股票暂停转让业务办理违规、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两大违规行为。


    挂牌企业在申请股票暂停转让时,应将《暂停转让申请表》、公司内部决策文件、证监会受理函等申请材料报主办券商审查。券商审查无误后,及时将前述材料发送至股转系统,然后挂牌企业才可以披露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次日,股票暂停转让生效。而族兴新材未履行材料审核报送程序径直公告停牌,自然是违规的。


    关于摘牌,2016年10月21日股转系统发布的《关于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要求申请终止挂牌的公司必须履行内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并在决议通过后的2个公开转让日内向股转系统提交终止挂牌的申请,待股转系统同意后进行相关公告。股转系统还要求申请终止挂牌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书。


    挂牌时申请材料与IPO申请材料的差异


    2017年3月16日,新三板挂牌公司世纪天鸿(833456)披露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世纪天鸿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向证监会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请并获受理。股转系统发现世纪天鸿申请新三板挂牌时的首次信息披露文件与《招股说明书》存在多处差异,如预付账款、关联交易、重大客户销售等信息披露不真实,决定对世纪天鸿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企业在拟IPO时,由于会计中介机构会重新进行审计,出于会计差错调整等客观原因或为满足申请条件,会对财务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导致IPO申请材料与挂牌材料披露信息不符。


    要避免因申报材料差异受罚,企业及中介机构在严格遵守法定的会计审计标准的同时,建议公司及时进行披露,否则因此受到股转监管的处罚,很可能导致IPO受阻。如达特照明(832709)就针对在拟IPO过程中更正公转书的事项进行了公告,主办券商及律师事务所也相应发表了意见。


    特殊股东问题


    挂牌公司的股东中如果有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托计划,应及早进行清理。资管计划、契约基金等特殊主体投资于新三板公司为股转系统官方所承认,但证监会的原则是要求清理。IPO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稳定,不得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但是,这三类股东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实际出资人与管理人相分离,可能存在纠纷。


    如果挂牌公司中存在国有股东,在IPO时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持。根据2009年6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94号文),国有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将按照发行数量的10%划转给社保基金。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这一问题在有券商参与挂牌公司做市转让的企业中更为常见,因为目前各大券商往往都具有国资背景,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转持。企业及券商如果想避免该等转持程序,可以在新三板挂牌阶段将公司转让方式由做市转让转变为协议转让,提前实现国有股的退出(如美佳新材 831053)。


    其他应提前规范的问题


    相较股转系统的审核标准,IPO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要求都更加明确和严格。如部分挂牌公司存在的对赌,股转系统的底线是要求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股权稳定,但IPO则严格禁止;人员独立方面,实务中很多新三板挂牌企业都是家族企业,董监高与实际控制人存在或多或少的关联关系,而IPO一般都要求董监高不能由实际控制人的家族成员担任。另外,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等问题都要提早关注并规范。


    小结



    自由的市场机制下,转板是企业结合自身需求和经营状况做出的决策。面对挂牌企业的转板,股转系统仍然可以有所作为。


    有情怀,完善监管培育


    面对挂牌企业,股转系统要保持严密监管态势,在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倒逼企业进一步规范经营,打造更多的优质企业。


    有远见,拓宽投资者渠道


    针对开放性和流动性不足的短板,股转系统应该进一步拓宽投资者渠道,完善私募基金、集合信托计划或其他金融资产等参与新三板融资的制度规定,满足企业更多的融资需求,留住优质企业。


    有胸怀,健全转板机制


    转板机制的顶层设计已经受到监管层的重视,股转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最有利于企业和市场的转板机制。平稳的转板机制可以使新三板成为IPO最大的后备军。目前股转系统推行的分层制度可以使转板更有针对性。创新层的企业较之基础层企业经营更为规范,业绩更为优秀,应该成为转板的重点培养对象。股转系统可以优化创新层企业的遴选标准和规范要求,使创新层企业转板更为便捷和平稳。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3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5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6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0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3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享小辫整理法规小Tips如上



    让我们为您保驾护航


    官方微信:享法JoyLegal

    新浪微博:享法Joy-Legal

    联系电话:010-81050766

    电子邮箱:info@joy-legal.com

    24小时内答复咨询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